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6/02/29
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4年7月25日發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5號]--- 《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4年7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技術規范中揚塵污染防治的要求文明施工,控制揚塵污染。符合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測設施,揚塵在線監測設施的安裝和運行費用列入工程概算。